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重磅公告

发表时间:2023-07-05 12:12

7月3日,中国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宣布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,根据公告,相关物项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。公告显示,该出口管制将于8月1日生效。


公开资料显示,镓和锗都是新兴的战略关键矿产,均已被列入国家战略性矿产名录中。两种金属矿产无论是在储量还是在出口上,中国均在全球占据领先地位。《南华早报》称,中国是镓、锗两种元素的最大生产国,其镓产量占全球95%以上,锗产量占全球67%以上,中国是金属镓主要供应美国、欧盟、日本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。而镓和锗这两种金属广泛用于太阳能电池板、激光器、夜视镜和计算机芯片、武器制造等产品中。


在关键金属下游的半导体产业上,美国对中国的打压正愈演愈烈,美国不断拉拢胁迫盟友组成共同战线。日本在5月底宣布对23种半导体设备和材料进行出口限制,7月23日起正式实行。荷兰作为全球最大的光刻机生产国6月30日宣布,进一步收紧光刻机出口政策,高端DUV光刻机9月1日起将限制向中国出口。


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凤英在接受《环球时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国际上很多稀有的关键金属都是由中国向外供应的,那么为什么中国供应给一些西方国家,制成芯片反过来卡中国的脖子呢?陈凤英认为,7月3日晚,两部门公告对两种金属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,或是一种对等反制,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做法


图片锗生产链条示意图(图片来自东方财富证券)
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全文如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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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

关于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一、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:

(一)镓相关物项。

1.金属镓(单质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0929010、8112929090、8112999000)。

2.氮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0001901、3818009001、3825690001)。

3.氧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909001、3818009002、3825690002)。

4.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30、3818009003、3825690003)。

5.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6、3818009004、3825690004)。

6.铟镓砷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8、3818009005、3825690005)。

7.硒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2909024、3818009006、3825690006)。

8.锑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9、3818009007、3825690007)。

(二)锗相关物项。

1.金属锗(单质,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10、8112921090、8112991000)。

2.区熔锗锭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
3.磷锗锌(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40、3818009008、3825690008)。

4.锗外延生长衬底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
5.二氧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600002、3818009009、3825690009)。

6.四氯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7399001、3818009010、3825690010)。


二、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出口合同、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、扫描件;
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;

(三)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;
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;

(五)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。


三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,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,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
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,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。


四、经审查准予许可的,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(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)。


五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、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,依照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(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
六、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。


七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八、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

2023年7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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